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80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三)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二)《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2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 五、受理层级 大连市本级、大连市下辖各区、市。 六、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科学文化成果、宣传爱护人民币和人民币防伪知识、展示人民币设计艺术、促进钱币文化健康发展为目的,可以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 九、禁止性要求 (一)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 (二)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许可。 十、可以不经审批的情形 出于以下目的在宣传品、出版物上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人民币图样库中公布的人民币图样的行为可以不经审批,但必须遵守《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并随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教学研究、 新闻媒体、文博机构等单位出于教学、学术研究、人民币知识普及、公益宣传目的使用人民币图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印制企业出于人民币宣传目的使用人民币图样。 十一、使用要求 使用人民币图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面使用。 (二)不损害人民币形象、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使公众误认为是人民币。 (四)保证人民币图样中人物头像、国徽的原有比例,不变形、失真、破坏或被替换。 (五)使用人民币图样,须在图样中部明显位置标注清晰可辨的“图样”字样。“图样”字样的长度、宽度分别不低于图样长度、宽度的三分之一。以下情形除外: 1.使用人民币硬币图样; 2.使用人民币纸币图样单面面积小于原大小的50%; 3.在有形载体上使用各边长放大和缩小比例超过原边长50% 的人民币纸币图样; 4.在数字载体上使用分辨率小于28像素/厘米(72dpi)的人民币纸币图样。 (六)使用人民币图样制作商品时,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货币单位。 十二、申请材料 (一)《人民币图样使用申请表》(示范文本见附录 1)。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拟使用人民币图样产品的设计稿。 (四)拟使用人民币图样产品的广告宣传文案。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并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出示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货币金银处。 (二)接收方式 现场接收申请材料。 (三)接收地址及联系电话 1.接收地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号)。 2.联系电话:0411-83888166/0411-83888169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结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移交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将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自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