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6项: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 (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负责大连市辖区黄金制品进出口事项的受理和初审。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负责审批。 五、申请条件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2.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3.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六、申请材料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申请人住所地(大连)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2.《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3.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 4.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5.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7.生产、加工或者使用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8.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 9.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的证明材料; 10.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前款其他材料未发生变更再次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材料,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前款第九项材料,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有关材料;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 七、申请接收 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采用网上全流程办理。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提出申请,网上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扫描后的PDF格式文件。 申请人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货币金银部门现场提交方式提交上述纸质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及办结时限 (一)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提交申请材料。 (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对申请人提出的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根据情况分别做出受理、不予受理、补正申请材料的处理决定,并自收到网络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三)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自收到初步审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送达《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四)《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自签发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使用。被许可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持原证向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或《中国人民银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咨询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受理咨询电话:0411-83888169。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审批咨询电话:024-88090951。 十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号908房间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采用现场申请方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采用线上申请方式的,可通过“单一窗口”系统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 附录:1.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