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大连分行,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渤海银行大连分行,大连银行:
为加强大连市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监测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承销业务发展和大连市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5月起建立大连市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监测备案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备案内容
监测备案内容分为注册材料分阶段报备、业务管理情况报备和重大事项报备三个部分。
(一)注册材料分阶段报备
主承销商或其辖内分支机构为大连市企业提供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服务,应由经办行按照准备注册、注册、公告发行和兑付等四个阶段向人民银行报备相关材料及报表。
1.准备注册阶段。
在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初步发行方案的电子材料。
2.注册阶段。
在首次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发行企业注册材料的同时,报送全套PDF格式的电子材料;按交易商协会要求完善注册材料并定稿后,报送全套纸质材料及PDF格式的电子材料;交易商协会注册后3个工作日内报备注册结果。
3.公告发行阶段。
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后3个工作日内,报备发行结果,分批发行的同时报备后续发行计划。
4.兑付阶段。
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后3个工作日内报备兑付情况。
(二)业务管理情况报备
主承销商或其辖内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报送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管理情况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业务发展情况。包括为大连市企业提供主承销服务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金额、只数、余额增加及创新情况等;
2.业务管理情况。包括客户准入制度,包括不同债务融资工具客户质量评价、遴选体系、准入程序等;
3.机构管理情况。包括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业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相关情况。
(三)重大事项报备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主承销商或其辖内分支机构报备发行企业需公开披露的各类信息,报备时间不晚于公开披露时间。
二、监测备案要求
(一)各金融机构应分阶段填写《银行承销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阶段明细表》(见附件),分别于每阶段结束后3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银行承销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明细表》首次报送时间为2011年5月10日,报送内容为今年前四个月进入上述四个阶段的企业情况。
(二)金融机构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管理报告首次报送时间为2011年5月20日。
(三)首次报送报表或报告时应注明业务部门和联系人。
(四)电子材料报送路径为FTP:货币信贷处收文/银行承销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监测。
三、其他事项
(一)为配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审核,人民银行将按规定对发行企业开展现场调查。主承销商应协助人民银行开展调查,督促发行企业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协调配合人民银行的现场调查。
(二)各金融机构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报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迟报、误报和漏报。
人民银行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承销银行的工作信息和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公告前的信息严格保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银行承销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阶段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