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金州中支、各支行;市各中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大连分行,市农联社,各村镇银行:
为深入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优化信贷结构,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努力提升对小微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扎实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大连实际,现就扎实做好当前形势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改进流程,切实提高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性。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小微企业成长迅速,现已成为推动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我市小微企业发展依然存在诸多制约因素,融资难问题比较突出。各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在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就业压力、方便群众生活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社会责任意识,采取重点扶持、优先服务、激励成长的方式,创造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环境,不断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大金融扶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做专、做精、做强,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改进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对小微企业设立专门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简化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升贷款审批效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办小微企业“一站式”金融服务,根据大连小微企业特点,建立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
二、建立健全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多层次组织体系
(三)进一步发挥小微企业专门服务机构作用。各金融机构要在专门成立小微企业服务部门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下延伸服务网点。根据我市小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贷款营销计划,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充分发挥好小微企业专营机构作用。
(四)地方法人机构和外埠城商行在连分支机构要把支持小微企业作为业务重点。各城市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自身“服务中小企业”品牌。要充分发挥地缘优势,深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创造良好环境,为小微企业成长提供特色化的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在坚持服务“三农”经营方针、保证满足农户合理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加大对县域小微企业,特别是服务于“三农”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五)建立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队伍。切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扩大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的通知》(大银发〔2011〕143号)文件要求,抽调一批精通金融业务人员,建立起覆盖广泛、结构优化、类别齐全、布局合理的小微企业金融顾问人才团队。根据企业在融资、投资理财、兼并收购、业务代理等不同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按照“属地结对、就近包挂”的原则,将金融顾问分别与小微企业实现结对挂钩。重点帮助企业在完善基础财会制度、提高信用等级、办理抵押质押、增加资金融通等方面做好服务。
扩大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六)推动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组建产权明晰、运作规范的股份制或民营担保机构,支持经济发达的区、县、乡镇组建公司制、会员制的小微企业担保公司或担保协会。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已取得资质的评级机构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推荐具备较高信用等级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合理设定风险分担比例,适当提高担保基金的贷款放大倍数。
三、加快业务创新步伐,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水平
(七)确保有足够信贷规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当前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特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按照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门用于满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
(八)鼓励适合小微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小微企业多为大型企业配套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外向型企业的特点,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开办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林权、保函、出口退税池等质押融资业务,发展保理、福费廷、票据贴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探索开展依托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等适合小微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模式创新。
(九)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供全面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在巩固和发展传统信贷业务的同时,要按照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运行规律,以多种方式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进一步扩大融资租赁业务,促进小微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帮助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债券筹措资金。指导具备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办商业承兑汇票,鼓励大企业多为配套的小微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缓解配套小微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要主动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为小微企业提供开户、结算、汇兑、代理等日常业务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信息资源优势,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帮助小微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由单一的贷款支持向综合性金融服务转变。
四、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加大对小微企业有效信贷投入
(十)支持小微企业为大中型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及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生产。对为大中型企业生产配件或提供加工、营销等配套服务的小微企业,只要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订单、合作协议或有效委托合同,大中型企业有担保或还款承诺,金融机构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对其合法的商业票据和有效付款凭证,金融机构要积极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十一)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促进小微企业的技术进步。有条件的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大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文件要求,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支持。对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的项目,只要还款有保障,要积极发放贷款支持。适当扩大出口信贷业务范围,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采用卖方信贷,也可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买方信贷业务。
大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十二)严格限制“两高一剩”行业发放贷款。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大连市银监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 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大银发〔2010〕114号)文件要求,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大连市需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在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方面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项目,特别是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环评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和存在重大用能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禁止新增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并积极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放贷款,加快信贷退出步伐。
五、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坚决杜绝不合理收费
(十三)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各金融机构要依据小微企业不同的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和资金需求,合理调整期限结构,防止脱离小微企业的生产和流通实际需要,人为地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增加小微企业的利息负担和贷款难度。要适应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尽量满足其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不得设置最低贷款额度等限制性措施。
(十四)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规定,综合考虑小微企业成长周期、行业特点、区域集群、信用状况、盈利水平等多重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微企业,减少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实行灵活的计结息政策,经双方协商同意,允许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调整利率浮动标准和计结息方式,以适应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减轻其财务压力。人民银行金州中支、各支行要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落实利率政策情况的监督督查。
(十五)坚决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系统内利率政策管理,坚决禁止对企业审核、审批和发放贷款时随意收取“咨询费”、“财务顾问费”、“贷款额度使用费”等各种附加收费。坚决禁止强制要求借款企业将一定比例贷款资金返存贷款银行,强制要求企业贷款时搭售理财产品和搭售保险等行为。要坚持依法合规开展信贷业务,严格规范信贷操作管理和员工营销行为。坚决杜绝在小微企业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附加除正常开户管理规定以外的其他条件,设置企业开户最低资本金、最低存款额等门槛,限制小微企业开户或增加企业开户负担。
六、加强和改进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风险管理
(十六)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自身的金融风险。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对新增贷款要实事求是地提出质量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和管理。要完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企业信贷资产的风险评估,严格把关;在强调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贷款激励机制,做到责权清晰、奖惩分明。
七、加强窗口指导和监督督查,保证政策有效落实
(十七)积极发挥人民银行“信贷窗口”和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增强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能力。人民银行金州中支、各支行要牵头定期召开辖内金融机构联席会,分析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情况,及时解决资金供求中的困难与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行。会同辖内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措施和建议,根据本辖区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及时发布小微企业发展的区域政策、重点企业、项目和产品目录,组织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信贷营销活动,在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紧密结合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凡因扶植小微企业发展而出现资金困难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通过再贷款给予积极支持;对各商业银行持有的小微企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优先办理再贴现。
(十八)加强监管,防止资金挪作他用。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机关相关处室、金州中支、各支行要充分利用反洗钱监测系统、统计信息系统、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等网络平台,集中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异常流动的持续跟踪监测和深入分析,从银行放贷资金流向、企业开户、还款来源等方面,及时掌握和把控信贷资金流向及用途的合规性,防止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取信贷资金后通过不同渠道直接或间接转手进行民间借贷。加强对重点客户、大额信贷等资金流向及其用途的全流程审核监测,注重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融资性理财产品的数据信息统计和必要的风险预警提示。
(十九)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通知》(银发〔2011〕185号)要求,认真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落实情况的自评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在收到金融机构自评估结果后将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综合考虑金融机构自评估结果和日常经营情况确定金融机构综合得分,并将其作为人民银行大连中支综合评价的内容之一。
辖内各金融机构要针对上述要求认真全面组织开展一次信贷管理规范化和信贷投向合理化自查行动,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对此进行专项督查。自查报告须于9月底前报人民银行大连中行。对于自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纠正。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